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天中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77035620。
法定代表人:田应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种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海种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27民初5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执行费3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02月26至27日和03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查询结果是:***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有多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有多个网络资金账户(资金余额极少),无有其他财产信息。
2、2020年02月,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02月、03月,本院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银行等部分账户存款、部分网络资金账户。
4、经关联案件信息查明,***、于金花夫妻长期未在户籍地生活,家中无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查询机构查到***名下有位于通许县东城墙北侧有一处房产已被查封、轮候查封,首付期限于2022年08月30日届满,现不具备处置条件;郑州市房产档案馆查询,于金花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3438937号位于河南省郑开森林半岛(C地块)6号楼东单元6阁楼层东户房屋于2016年03月01日出让。
5、经关联案件信息查明,至2021年01月,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涉***、于金花为被执行人的6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二栋、刘卫星等债权人未执行到位标的仅本金高达80余万元。
6、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经约谈已告知南海种子公司负责人田应雪认可,申请人表示不在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退出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少量资金已查控其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名下的一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旗
审判员 赵海岗
审判员 徐全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