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7执149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汝南县三里店天中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XX,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冯平均,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汝南县
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与XX、冯平均、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108)豫17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70万元及利息。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XX、冯平均、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XX、冯平均、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立案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XX、冯平均、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没有查到银行存款、股票以及其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对查询到的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控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债权人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而申请执行,其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查控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中,所查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有无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7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