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与XX、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27民初277号
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三里店天中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7862035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722350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04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新奇、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息1分计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并约定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一直未还。
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约定2017年7月15日前还清,利率为月息1分,担保人为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担保的方式未约定,故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亦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息);被告河南丰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