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7民初4553号
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三里店天中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7862035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105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02235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