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33255号
原告: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13楼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70468Y。
法定代表人:王俊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续辉,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3235R。
法定代表人:姜乙。
原告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3元、保全费人民币2195元,由原告郑州时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俊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