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1846号
原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贯岭工业区3-七至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50617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开***25幢商铺1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9288331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铸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铸造有限公司以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已减半收取),由******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