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力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桥下镇京岸工业区(温州华勒雅制衣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28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桥下镇西湾山茶场的土地【权证号:(2008)4700102】,该处土地经本院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征询处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上述土地使用权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转让,现查明该土地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故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8200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5530元、执行费413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温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故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4执18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