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力建设有限公司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民初5648号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法务部职员。
被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季章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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