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悦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悦胜实业有限公司、菲格瑞特(上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财保46号 申请人:江西悦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心凤凰大道北侧、龟峰大道东侧公园道1号第8幢2**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菲格瑞特(上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茶亭产业园)发展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P2H9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悦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菲格瑞特(上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市广信区信美路16号24幢101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2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3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4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5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6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7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8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9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10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悦胜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菲格瑞特(上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菲格瑞特(上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市广信区信美路16号24幢101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2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3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4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5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6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7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8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09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110室[饶(县)房***日街道办字××号]的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