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洲科贸有限公司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三洲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83号
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沁阳市人民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沁阳市人民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郑州三洲科贸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甲方(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