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2民初345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该村。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地址: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
负责人:施从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1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