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

***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1022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55484516D。 法定代表人:施从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若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未按上述履行期间履行,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上述40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再纠。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4元,保全费2883元。合计7077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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