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

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6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403436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7RAWE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55484516D。 负责人:施从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43XA。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 上诉人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作为分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曾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固安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施工完毕后,协议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尚欠付工程款6021192.4元;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万顺家园项目尚未进行决算,其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施工工程亦未进行决算,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拖欠工程款尚不能确定;为解决涉案纠纷,建议核实如下问题:1、核实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情况;2、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结算,或者诉讼方式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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