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2民初315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55484516D。
法定代表人:施从坤,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