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55484516D。 负责人:施从坤。 ***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5900元,受理费、保全费707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月19日进行了总队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5月14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七、2019年5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5900元,受理费、保全费707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