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095号
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申请人: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主要负责人:***,该店经营者。
申请人:库尔勒市天娇幼儿园,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主要负责人:**,系该幼儿园园长。
申请人:库尔勒***艺术玻璃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主要负责人:**,该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幼儿园、库尔勒***艺术玻璃店与被执行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35858.40元,执行费87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告知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幼儿园、库尔勒***艺术玻璃店,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幼儿园、库尔勒***艺术玻璃店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靳 志 勇
审 判 员 梁 达
审 判 员 阿斯娅麦麦提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殷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