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697号
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申请人: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
申请人:库尔勒市天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园长。
申请人:库尔勒市幸运树艺术玻璃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库尔勒市幸运树艺术玻璃店与被申请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库尔勒市幸运树艺术玻璃店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5,858.4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5,858.4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