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801民初5142号
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兰干路新纺商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6375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北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168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住所地:库尔勒市金三角商贸城一楼C区26号,组织机构代码L5063XXXX。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1月24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库尔勒市天娇***,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东路74-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6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园园长。
原告库尔勒***艺术玻璃店,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市场北山玻璃区13-7-18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生,现住库尔勒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铁路2区塑钢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库尔勒***艺术玻璃店与被告巴州福必来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维高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百花艺术培训学校、库尔勒蜂之果干果店、库尔勒市天娇***、库尔勒***艺术玻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