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88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344013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