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8013627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344013Q。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7.56元,减半收取4163.78元,由***负担。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苹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