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8013627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344013Q。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7.56元,减半收取4163.78元,由***负担。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苹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