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2604号之三
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UERAR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HJH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2元,减半收取4671元,由原告强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一周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