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2民初1026号
原告:职大占,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立占,男,1969年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4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沁阳市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建设路南段。
负责人:訾东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职大占与被告邹立占、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沁阳市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职大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职大占以与被告邹立占、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沁阳市沁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职大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为454元,由原告职大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