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易方标,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工程玻璃实业有限,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内**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方标与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0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20.73元。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