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063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对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发展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0民初106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0民初106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11行至12行“上海XX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发展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