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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638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