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638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