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458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