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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458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