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684号
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家电市场名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我时代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电商大厦****西半部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我时代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