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127号
原告:***,男,苗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463193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飞宇电器维修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民福路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4MA64QMJA6B。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飞宇电器维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