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89号家电市场名店街A-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丰潭路508号海蓝天行国际5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
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贷款25810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8798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三、本院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8798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于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