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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905号 本院2020年4月16日对原告河南海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8行中的“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公司”和第4页第1行、第2行中的“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公司”均应补正为“杭州我是房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