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镶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52号
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98号(万都五金机电城)B6-4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昉,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镶黄分公司,住所地新宝拉格镇。
负责人:***。
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镶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江苏古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