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圣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内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654086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C90M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圣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国能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