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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圣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2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C90M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内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6540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能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原告不存在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形”是错误的,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遇到国家政策调整,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可通过“另行招聘持有电工证的人员”、“在政策调整后另行考试”等多种途径解决,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其仍选择以此为由,不履行提交材料的义务。一审对上诉人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事实未予认定,显失公平。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上诉人处,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专业审查和指导,后续双方又在电话中进行专业沟通和进展跟踪,上诉人已履行了业务咨询义务,被上诉人在起诉状和庭审中对此予以认可。2、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已付的服务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支付的款项为违约定金,在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况下,其选择违约不继续履行,无权要求返还该笔费用。且双方于2018年7月2日达成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协议也说明了合同解除是被上诉人提出,协议也未涉及款项返还事宜,也印证了合同解除时被上诉人对已付款项没有任何异议。 被上诉人圣安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进行申请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咨询,因被上诉人缺少2个高压特种电工证,且当时该证已停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上诉人多次与上诉人联系,并于2018年7月2日由上诉人在原合同上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内容,口头承诺两周内退还服务费3万元。上诉人也从未派人到被上诉人处审查指导该方面的工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圣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9日,圣安公司(甲方)与国能公司(乙方)签订《电力设施许证办理咨询委托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申请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三)级,承修(三级),承试(三级),许可证进行业务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电力许可业务咨询服务费;乙方审查并指导甲方组织申请材料,根据国家能源局华北监察局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由甲方进行整改,以达到华北监管局办受理申请的条件。……电力许可业务咨询服务费总额为350000元,费用支付方式为签订合约甲方支付定金总额的15%¥30000元,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交完整资料后1月内期限支付总额10%的定金20000元,资料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服务平台,纸质资料审核通过后支付剩余¥150000元。由于甲方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工作延误,以及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申请材料达不到受理条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已付给乙方的第一期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合同签订后,圣安公司给付国能公司30000元服务费用。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电力设施许证办理咨询委托合同》,国能公司在该合同落款注明“经甲方要求,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要求,以此证明”。原告称当时被告公司人员经过查询我公司缺少两个交高压特种电工证,因为当时电工证已经停考,所以原被告之间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再履行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公司人员一直没有到过我公司,双方一直通过电话沟通被告得知我方缺少两个电工证。被告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0000元是定金而不是服务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电力设施许证办理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定金总额的15%¥30000元”,故原被告争议的30000元为定金。本案中原告不存在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形,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均认可已协商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即返还30000元定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定的时间,故利息应自原告起诉后计算。关于利率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圣安公司3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圣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电力设施许证办理咨询委托合同》后,被上诉人按约定支付了定金30000元,并向上诉人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因证件不齐全,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7月2日就合同解除情况达成协议,上诉人在原合同上注明“经甲方要求,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要求,以此证明”,但对于被上诉人所支付的前期费用30000元是否退还没有明确约定。现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上诉人认为协商解除的本意是双方不再履行合同,上诉人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前期费用不再退还;被上诉人称当时上诉人口头承诺两周内退还前期费用。对此,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各自的主张。基此,本合议庭认为,因双方在协议解除合同的说明中并未明确写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被上诉人一方违约,现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违约、且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审查义务为由主张不退还前期费用,理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国能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