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1197号
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向阳路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立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