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4001号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AB77M(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秋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520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51206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169175.13元;2、判决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合同保证金50000元;三、判决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下达关于涉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关联87家公司被诉案件指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批复。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我院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确认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8元,退还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