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81号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祖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