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81号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祖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