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2075号
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工业园科技中路以西泰前大街以南泰安开元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01元,由原告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