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534号 申请人: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5581982Y。 被申请人:***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MA3CTLLH1P,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科技中路以西,泰前大街以南泰安开元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3号车间。 申请人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20元并用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飞云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首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