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28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3**16层16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好多熊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15层15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7)川019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好多熊猫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6412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6412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
二、终结(2017)川019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