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4435号
原告: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天府菁蓉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