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879号
原告:神木市程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长城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98PQ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109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业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GT2ND8T(4-4)。
法定代表人:张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企城市六中九小操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15815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2层01-27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6KMA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龙湖新壹街5-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94TLRX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汇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5B17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大保当镇野鸡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608801467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和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493X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木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张板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157560135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程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榆林汇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文顺建设有限公司、神木市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程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思源鑫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晨诺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