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西段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30CBE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