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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保103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保全人: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西段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