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保103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保全人: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西段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