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乐活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乐活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作出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余额。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