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923号
原告:起**,男,1976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3380,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440号2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30CBE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起**与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起**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起**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