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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某某与某某、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923号 原告:起**,男,1976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3380,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440号2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30CBE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起**与被告***、攀枝花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起**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起**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