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梓淞,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梓淞因与被上诉人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宏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提供《抗风锚杆工程分项工程承包合同》、《阜新兴隆大家庭CBD公园三期项目部转给分包锚杆徐梓淞钢筋明细表》和《借条》,主张与上诉人徐梓淞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经过决算,被上诉人以价值964501元的钢材抵顶工程款后,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309361元。所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双方存在转化借款关系。上诉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经过决算,被上诉人以价值964501元的钢材抵顶工程款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309361元的工程款。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想要领取剩余工程款需要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履行请款程序,所以才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但被上诉人并未给付剩余工程款。因上诉人一审未到庭,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工程款的数额及给付情况,也未查明案涉《借条》是转化借款还是为履行请款手续出具,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梓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