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91民初776号
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194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计划经营部部长。
被告:***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560612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80元,减半收取计83,490元,由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