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河邯钢设计院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91民初776号 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194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计划经营部部长。 被告:***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560612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80元,减半收取计83,490元,由原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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