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4执保67号
关于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达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4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11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四达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房产证号为冀(2019)肥乡区不动产权第××号、冀(2019)肥乡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两套及位于邯郸市土地证号为冀(2017)肥乡区不动产权第××号、肥国用2015第××号土地两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上述土地及房产的首封法院为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截止目前首封执行案件标的额仅剩本金241万元及利息26万元。本案查封为第二轮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标的物首封及轮候查封情况,本院(2019)冀04民初241号民事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