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198号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