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河邯钢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1380号 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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